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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发表时间:2018/1/18 2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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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计量、检测、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一)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或为……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职级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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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需要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本规定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给予撤职处分。因上述情形受到撤职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盲目引进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测、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j-a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j-a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九)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十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十四)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十五)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十七)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十八)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十九)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三)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 ……(未完,全文共8374字,当前仅显示22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