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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和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5积分 word文档下载 发表时间:2014/6/23 14:50:54 收藏此页 换稿提现 
目录/提纲:……
一、各类建设需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报有权一级人民政
二、各类建设报批用地,必须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
四、各类用地报批,必须按照政策法规足额征收有关费用
五、在办理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土地
六、改变土地用途
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坚持“来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程序合法”原则
1、办理土地证书时,必须先对照城镇地籍调查图
5、凡在办证中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正在查处中的违法案件不结案或不经处罚
十、严格执行财务
2、按照财务规定报销支出各项费用,所有收入不得坐支挪用
4、票据丢失,按县财政局处罚金额处罚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攻策
十二、严格考勤管理
十三、车辆管理执行派车出车制度,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局院内,安全驾驶
十六、凡上述未涉及到的错案和违纪行为,经查证后由局党组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错案责任追究和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强化执法监督,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土地执法形象,把我局建设成为廉洁、高效、文明、奋发向上的战斗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错案责任追究和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一、各类建设需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报有权一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否则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l、越权非法批准农民新建宅基用地每发生一宗罚责任人500元,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年累计5宗及其以上10宗以下的待岗,是单位负责人的撤销职务;10宗及其以上的,停职停薪一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2、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搞非农建设(包括非法办理用地手续或虽没办证但实施用地放线等行为),3亩以下或全年累计3亩以下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0元。通报批评,大会检讨,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3亩及其以上,5亩以下。罚款5000元,停职停薪一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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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大会检讨。停职停薪一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办理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土地
来源合法,权属明确。凡来源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不清的,必须依法确权后再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来源不合法,而办理手续造成土地收益流失的,对具体承办人按流失金额10%罚款并按照第四条予于处罚。用地权属不清而办理出让转让手续的。除罚款100元外,行政诉讼败诉的并承担诉讼费用。
转让出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
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减免出让金。
对于个人住宅转让需纳入年租制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且年限一般不得少于10年,否则,按流失收益的10%处罚,同时按照第四条处理。
六、改变土地用途。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必须依照现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原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依照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凭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证书。如未办理出让手续,而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证书的,按出让金损失总额的10%给予具体承办责任人经济处罚,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七、因转让房产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而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否则一经发现按土地转让流失收益10%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坚持“来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程序合法”原则
1、办理土地证书时,必须先对照城镇地籍调查图。查对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考名称不符属于转让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否则,每发生一宗按土地转让流失收益10%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2、凡违法占地(含批少占多),必须经依法处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按土地收益流失的10%处罚具体承办责任人,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3、宗地四址不清,面积测量不准,领居没有现场指界,造成权属纠纷的,每发现一宗罚调查人员100元,并承担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费用,通报批评。权属调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临时工作人员权属调查结果不予承认。不得办证,否则给单位负责人每宗罚款200元。
4、不按程序办证(如缺少程序或程序颠倒)对直接责 任人罚款200元,并承担因此引发的行政诉讼费用。
5、凡在办证中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每发现 一次罚款1000元。形成行政诉讼败诉的,承担诉讼费用, 大会检讨。土地登记权属调查等有关地籍档案修改,必须由 修改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九、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要执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审核、下发处理文书等工作程序。一般案件由主管局长审查立案,重大案件由局长或局长办公室审核立案。所有文书由法制股审查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局长签发。
l、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不足、丢失取证材料或在工 作中明显违反程序形成错案而诉讼诉败的,要承担诉讼费用大会检讨,严重失职的待岗1年。
2、经局批准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3个月内未结案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否则每宗对具体责任人罚款200元。
3、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无法按规定执行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凡擅自降低标准,写出检查,每宗罚款200元。
4、正在查处中的违法案件不结案或不经处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给予直接责任人土地收益流失总额的10%处罚,同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票据发放。统—下帐,定期标款审核结算的管理办法。
1、 ……(未完,全文共3961字,当前仅显示20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错案责任追究和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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