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坚决肃清“反腐节奏放缓”的错误理解
二、坚决杜绝“第一种形态做做样子”的形式主义
三、坚决摒弃“重惩处、轻整改”的惯性思维
四、坚决剔除“责任层层递减”的工作顽疾
一是在传导责任压力上要增强有效性
二是在追责问责上要增强严肃性
……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要坚决纠正“四个错误倾向”
“四种形态”是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性把握,是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在深刻领会、深度践行的基础上,坚决纠正因理解片面、工作惯性等影响所产生的四个错误倾向,切实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贯彻始终。
一、坚决肃清“反腐节奏放缓”的错误理解
当前,基层少数干部对“四种形态”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中央反腐工作思路调整、节奏放缓、力度弱化的信号,可以缓一缓、松口气了,甚至断章取义式地发出了“阶段论”、“休止论”等偏执论调,这是对中央精神的误读,也是对腐败形势的误判。“四种形态”的最终目的在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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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一道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
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自觉性;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喊一声,拍一下,把监督提醒做到位,做细致,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倾向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第一种形态是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的关键,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开展一对一、面对面、手拉手的谈心谈话,体现出“一对多”的教育引导;要定期开展质询评议、批评和自我批评,体现出“多对一”的监督警醒,真正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三、坚决摒弃“重惩处、轻整改”的惯性思维
之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习惯把查办案件作为履职的“主阵地”,许多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的工作经验,也具备把案件挖大挖深的细深功夫和工作干劲。但面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思想僵化、固化,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对如何结合运用批评教育、提醒警示、谈话函询、跟踪整改等手段,扩大监督执纪、纪律审查的成效,心中无数、手中无方、措施失当,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存在“重惩处、轻整改”的惯性思维。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过程,是一个全面体现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大职能的过程,教育、保护突出提醒引导,监督、惩处侧重惩戒。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只要发现党员干部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就必须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除了给予纪律处分,还应溯本追源,发现单位领导疏于管理、疏于教育的,就该批评教育,取得“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发现管理制度有漏洞,队伍建设有苗头问题的,就该约谈整改,谈出问题原因、改出正确观念,标本兼治,把纪律的“竿子”一插到底,达到“洗洗澡、治治病”的功效。
四、坚决剔除“责任层层递减”的工作顽疾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当前,“两个责任”的落实存在上级要求严、强调多,下级实招虚接、层层递减的趋势和顽疾,特别是到了基层党组织基本是走了样、缩了水、打了折。另外,基层组织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普遍存在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导致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成为“空中楼阁”。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绝不能大包大揽,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 ……(未完,全文共2187字,当前仅显示13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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