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经验交流
三、问题探讨
1、市级以上机构尚未整合,多头指导,下级疲于应付问题
2、“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在查无照工作中的困境
一是补报年报二是自行公示三是提出申请
5、改革中法律层面支持依据不足,部分改革存在业务风险问题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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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深化商事制度“放管服效”改革专题培训班上的交流讲话提纲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2018年2月)
一、辖区基本情况
县,总面积1297平方千米,总人口18万,辖6个镇、7个乡。2015年“三合一”改革后,根据“三定”方案,我局机关设置了法制股、行政审批股(企业注册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商标广告合同监管股五个业务股,下设了四个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截止6月7日,我辖区内共有各类经营主体 户(存续),其中公司 户,农民合作社 户,个体工商户 户。
二、经验交流
深入融合,整合职能。我局机构整合后,实行乡镇食药站同市场监管所合署办公,市场监管所所长兼任食药站站长,职责一体,一线监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消失,同时查无照、年报等多项工作得以与其他业务有效配合、协同推进,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对原单位职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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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边界问题。随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确立,对市场主体监管由原来的日常巡查改为“双随机”检查。但是从近期关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追责实际来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引发社会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常常以“履职不到位”为由成为被追责对象。“双随机”制度似乎并未对监管人员产生应有的保护作用,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履职到位和免责情形做了指导性规定。但在工商监管领域,怎样才是“履职到位”,特别在查无照方面,执法人员的尽职边界在哪里仍然比较模糊。
4、移出异常名录工作中监管人员关于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是否存在真实性审查义务的问题。《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未按时年报企业移出异常名录规定了三个“要件”:一是补报年报;二是自行公示;三是提出申请。但监管人员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真实性是否还负有审查责任存在疑惑,而且绝大部分监管员没有财务方面专业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公司法》关于年度审计的规定,采取了让申请企业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方式。因这种做法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明显相悖,被果断叫停。现在因经费有限,我们只能对抽查到的、存在明显经营异常的企业实施委托审计。监管人员是否对补报的年报信息负有真实性审查义务?是否能够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特别是对明显经营异常的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时,各地是怎样做的?
5、改革中法律层面支持依据不足,部分改革存在业务风险问题。就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来看,国发[2016]20、30号文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是各地实施简易注销的依据。《指导意见》规定,申请简易注销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而且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但目前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社会关注度也相对有限,债权债务清算方面的法律衔接问题及公告范围的局限性等问题客观存在。实施简易注销目前还有一定风险,政策落地存在相应阻力。对于这一问题,请大家谈一谈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四、案例分析
僵尸企业清吊取证案例
清理“僵尸企业”,是落实“宽进严管”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对年报工作高度重视,清理“僵尸企业”也成为进一步提高年报率的重要抓手。
按照市局转发的《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们梳理出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并与国、地税对接,最终确定 家需清理的“僵尸企业”。但在随后的关于“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取证方面,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吊销是对经营者最严重的“处罚”,一般的行政处罚尚对证据要求极为严密,“僵尸企业”无法联系的证据只有一份“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力度太单薄,容易出现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有执法人员认为:国家总局文件已经明确,“僵尸企业”无法联系的必要证据就是“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严格按文件要求落实;还有执法人员提出:既要严 ……(未完,全文共2633字,当前仅显示16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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