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四)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
(五)组织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其他教育活动
(二)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执行中落实不到位的
(三)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在审计监督、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有风险的
(六)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的
(七)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
(四)违反线索报告处置相关规定,情节较轻微的
(五)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一)未违_纪国法禁止性规定
(二)依照法定目的、程序行使权力
(三)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四)为公为民、不谋私利
一、二、
三、……
一、本人基本情况
……二、对函询问题的说明
……三、对问题的认识或检查
……四、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五、需要向组织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一、二、
三、……
……
县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纪律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象上涵盖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内容上包括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到边到底的目标任务和路径方法。
第四条 实践“四种形态”,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是责任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经常性教育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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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我批评。
(一)自我批评主要是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先进为标尺,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
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正。
(二)开展批评要从关心、帮助、团结同志的愿景出发,真诚地指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情况,必须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重点说明,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重点地列席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推动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对民主生活会不正常、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集体谈话和个别提醒。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并在会后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
汇报,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贯彻和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中履职不到位的。
(二)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执行中落实不到位的。
(三)
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
(五)在审计监督、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有风险的。
(六)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的。
(七)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反映班子成员和下一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突出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谈话或安排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地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开展提醒谈话,由约谈人所在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记录,填写《提醒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交本单位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函询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提交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报批后,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写出《本人情况说明》,经本单位,本部门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报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页签名。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须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开展谈话教育。
第二十条 谈话函询要按照一事一谈的要求及时进行。谈话函询必须严格按照州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纠正错误、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一)违_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轻微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闹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州委和县委相关规定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违反线索报告处置相关规定,情节较轻微的。
(五)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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