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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8/5/8 17:23:30

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

中共***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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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

*****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干部培养渠道,切实增长能力才干,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七条 提出需求。盟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任务或紧急任务提出需求计划、制定选派方案。
第八条 对接人选。需求单位按照岗位人选条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选派旗(区)部门干部须商旗(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接选派人员。
第九条 确定意向及备案。选派人员确定后,需求单位正式印发通知,报盟委组织部备案,选派旗(区)部门的干部需抄送旗(区)组织人事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及纪律监督
第十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派出单位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干部实践锻炼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期间选派干部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实践锻炼超过3个月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党组织,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其他应当享有的待遇及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实践锻炼期间,选派干部每季度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事项,锻炼结束后,做好书面总结,报接收单位党组织审阅。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选派干部进行实践锻炼由盟直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不得多头、重复和随意选派;
(二)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三)实践锻炼的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出现借以跑项目、回原单位等为由“两头不见人”、“两头领补助”现象;
(四)建立选派干部退出机制,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锻炼的,或只挂名实际不履行锻炼职责的,要按程序及时调换。
第十四条 盟直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保障
第十五条 干部在实践锻炼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作出组织鉴定报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鉴定结果将作为派出单位干部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实践锻炼不足半年的,接收单位应当形成干部 ……(未完,全文共1732字,当前仅显示11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选派干部实践锻炼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