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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法治宣传”讲课稿

发表时间:2018/5/11 21:38:01
目录/提纲:……
一、为什么要搞精准扶贫?
二、对贫困对象应该如何识别?
一是严格标准
二是控制规模
三是实事求是
四是规范程序
三、对贫困户应该如何识别?
四、哪十种情况不准列入贫困人口?(已列入作硬伤剔除)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能享受哪些扶贫政策?
三是有利于培植自力更生和靠勤奋劳动脱贫的社会价值导向
六、贫困户应如何实现脱贫目标?
一是政策脱贫
二是精神脱贫
七、关于农村老人赡养的法律问题
八、关于农村宅基地等土地纠纷的法律问题
一是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十是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例如旧城改造、易地搬迁的
九、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问题?
……
“精准扶贫+法治宣传”讲课稿

大家好!今天由我给大家做“精准扶贫+法治宣传”的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宣传辅导。
一、为什么要搞精准扶贫?
党的十八大以来,_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高度,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进行决策部署。2014年,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015年,进一步提出“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指出扶贫开发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强调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是指导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为此,省、市、县到乡镇是层层动员,一级抓一级促落实,各级政府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并组建了专班和工作队进村入户开展精准识别、精准扶贫工作。
2017年,我县除低保户、五保户外,将对贫困户追加扶贫措施并逐一核实,全部脱贫。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不作为硬伤剔除对象)。
三不准: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四不准:是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五不准: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六不准:现任村两委干部特别是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七不准: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八不准: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包括婚丧嫁娶的)。
九不准: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十不准:是非农户口的。
原则上,符合上述十条情形的不得纳入贫困人口,拟作“硬伤户”剔除。但是通过大数据比对出来的疑似“硬伤户”要区别对待。贫困户进入建档立卡系统之前就有“硬伤“的必须剔除,否则就是识别不精准,贫困户识别后出现“硬伤”条件的应视作脱贫变化,不必剔除。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能享受哪些扶贫政策?
主要是享受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政策兜底、生态补偿、易地搬迁、产业扶贫6种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咨询,欢迎与我们驻村工作队联系。
当前,我们应倡导专业扶贫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首要选项。因为产业扶贫一是可以增强贫困户自我造血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有资金补助和小额贷款支持;三是有利于培植自力更生和靠勤奋劳动脱贫的社会价值导向。
六、贫困户应如何实现脱贫目标?
如何实现基本脱贫目标,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政策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区别不同致贫原因,对应享受六项精准扶贫政策。属于多种致贫原因的可以叠加、充分享受扶贫政策。
二是精神脱贫。贫穷是不幸,但不带代表光荣,人穷志气不能穷。要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思想,要努力克服“等、靠、要”的懒汉意识。对党和政府的关怀,对扶贫干部的工作要常怀感激的心,并大力支持和配合。少说对立化和牢骚消极话。(针对当前不良现象,讲2个历史典故)
七、关于农村老人赡养的法律问题
1.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个别现象】
王某有个独生儿子,结婚后很不孝敬老人,两口子经常呵斥打骂母亲王某,有时还不给饭吃,还往外撵王某。王某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朋友家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可王某的儿子却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王某留下的5000元存款。请问,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法律解析】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某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甚至撵母亲,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王某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2.尽赡养义务的儿媳有继承权吗?
【个别现象】
老张早年丧妻.膝下有2个儿子。小儿予张乙与李某结婚后半年出车祸死亡,没有子女,李某一直赡养老张,并未改嫁,直到2012年老张因病去世。老张留下房屋3间和2万元存款,大儿子张甲以李某是儿媳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全部遗产,李某不服,产生纠纷。请问:李某有继承权吗?
【法律解析】
李某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对老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 ……(未完,全文共5206字,当前仅显示18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精准扶贫+法治宣传”讲课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