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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发表时间:2006/1/9 18:13:02
目录/提纲:……
二、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更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规定的反思
(一)整体分析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的进一步反思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理解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
关键字: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
  完善案例事实和判决:
  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一、对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保护的案例。从制度层面看,如果在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做不同的定性,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解析一,作为债权(合同权利)的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法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债权。据此,我们可对上述案例做如下解析: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合同)债权只是在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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