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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

发表时间:2006/1/9 18:25:22
目录/提纲:……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_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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