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纪委监委和公安局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点对点”对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中纪委深入推进
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扫黑除恶推进会和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公安厅《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办案“点对点”对接的通知》以及盟纪委、盟公安局《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办案“点对点”对接的通知》精神,为建立纪委监委和公安局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点对点”协作机制,结合乌拉盖管理区工作实际,现就加速推进深挖彻查涉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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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可选择同时立案调查(侦查),也可选择不同的时机分别立案调查(侦查)。
第五条 对纪委监委移送的线索,公安局可指定初查或立案。
第六条 纪委监委与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应互相支持、相互配合,保持步调一致,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取证。为保证办案效果,可同案同结。
第七条 纪委监委如需调阅、查询公安局办理案件相关材料,需出具书面公函,交公安局“扫黑办”按程序审批后调阅、查询。公安局需调阅、查询纪委监委办理案件相关材料,需出具书面公函,交纪委监委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调阅、查询。
第八条 纪委监委需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公安局需提审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员时,应事先报请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出具介绍信和工作证件。
第九条 保障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时有序。
第十条 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送“绿色通道”,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黑涉恶案件,要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委通报;对发现的直接参与黑恶犯罪、充当黑恶_“保护伞”的问题线索,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委移送。与此同时,纪委监委收到和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对通报和移送的案件情况和问题线索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件登记、定期核对,实行痕迹化管理,全程签字备查,切实实行“点对点”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增强涉黑涉恶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纪委监委对公安局通报的案件,综合研判、及时跟进、适时介入。在保证办案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切实做到优先查处、快查快结,实现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
第十二条 纪委监委要及时汇总涉黑涉恶案件“点对点”对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上级纪委监委工作专班上报当月“点对点”对接案件情况和发现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线索。
第十三条 案件线索处理或案件查办结束后, ……(未完,全文共1646字,当前仅显示10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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