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市)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市)分中心的运行和服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39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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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执行。区(市)分中心领导和内设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 区(市)分中心应当主动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领导、检查和考核,积极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区(市)分中心应当加强工作宣传,积极
总结、报道平台建设、交易服务工作的创新举措和成效。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报送有关信息及统计分析数据。数据报送应全面、准确、及时,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交易数据情况。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区(市)分中心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区(市)分中心运行情况,研究并解决区(市)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业务标准
第十一条 区(市)分中心应当具备满足政府采购交易所需的活动场所,按照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见证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交易业务的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区(市)分中心设备及网络应满足市区(市)一体化的要求,保证互联网、政务外网及相关专线安全接入。区(市)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终端及网络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区(市)分中心的服务内容、交易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管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市)分中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用户统一在市级信用信息库登记和更新,区(市)分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形成的信用信息市区(市)共用共享。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区(市)分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终止信息、交易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区(市)分中心统一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完成保证金全流程网上代收代退工作。
第十八条 区(市)分中心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抽取通知系统。
第十九条 区(市)分中心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人提供专家抽取 ……(未完,全文共2046字,当前仅显示13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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