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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贫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9/4/27 9:42:48

**** 县防贫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 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一全市精准防贫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邯扶贫脱贫[20**]10号)和**** 县《关于全面开展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方案》( 字[20**]46号)文件精神,制定防贫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救助对象。以上年度国家贫困线1.5倍为防贫监测线,将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此线的农村人口纳入防贫范围,确定为非贫低收入户或非高标准脱贫户,框定为防贫人口。
第二条:防贫保费标准。按照全县农村人口10%左右的比例框定防贫人数,以每人每年50元标准购买防贫保险。
第三条:服务费标准。按照年度防贫保险救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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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包括顶岗实习,不含高费择校)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合计0.8万元为防贫救助起付线,超过此线部分实行阶梯式救助。救助标准为:超过起付线0.3万元(含0.3万元)以内部分按10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0.3-0.5万元(含0.5万元)部分按8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0.5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
第六条:因灾防贫救助标准
1、自然灾害类。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均以因灾损失1万元为防贫救助起付线,超过此线部分实行阶梯式救助,救助标准为:超过起付线1万元以内的按4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部分按6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3万元以上都分按8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
防贫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交通事故类。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得到赔偿但损失仍然过重的,分类实施防贫救助。财产损失过重的,参照自然灾害办法发放防贫救助金;医疗费用过高的,参照因病防贫办法发放防贫救助金。

第三章经办流程
第七条:信息收集。一是自上而下,对因病、因灾的情况,由县级相关部门每月收集符合条件人员的情况报县扶贫办。因学防贫救助每年3月、10月集中受理。二是自下而上,由当事人向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初审汇总后,报县扶贫办。
第八条:情况交办。县扶贫办在接到相关数据名单后,交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按照县扶贫办提供的名单,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做到每单必查。核查内容包括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开支等情况。
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后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反馈至县防贫办。
第十条:相关部门协查。县防贫办将保险公司初步认定的救助人员及家庭成员信息发至县国土局、城建局、市场监督局、交警队,对房产、经商及车辆等情况进行函询。
第十一条:结果交办。县防贫办将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协查后的救助人员名单,转交其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救助人员名单分解到村进行评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将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反馈县防贫办。
第十三条:审批备案。防贫办对乡镇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批备案,上报县防贫领导小组;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应发放救助金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发放救助金。保险公司按照防贫办核准的救助金款,将救助金转到救助人员的账户,并按月将有关凭证上报县防贫办。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申请受理后,一般30日内完成查勘认定,35日内拨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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