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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6问9500字)

发表时间:2019/7/10 17:22:19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6问9500字)

第一部分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二(1-3问)

(根据***彔音整理)地点:**交流人:***、***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探索,不是标准答案。

1.《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满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030日前移送审理”。实践中,留置案情往往案情疑难复杂,审理时限紧张的情况普遍存在,应如何解决?
答:这个问题说的是留置时间紧张的问题,在试点期间我们就听到这方面的反映比较集中、比较突出,包括我们前段时间在调研评查过程中,大家也在反映这个问题,现在也在反映。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其实大家都很清楚,因为监察_改革之后,我们工作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包括时限的要求。过去各自都有各自的,检察院反贪有它自己的时限,现在我们的时限总体上是非常紧张了,而且我们现在也没有所谓的线索移送的问题,这中间我们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包括我们自己的审核、提前介入还有正式的审理,还有请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还要跟我们提补证的意见,审理部门还要起草起诉意见书,所以时限紧张是一个客观的现象。但是呢,规定是很明确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态度非常鲜明,包括*月份在**搞培训的时候,领导同志也提出,在规定没有改变之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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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试行)》中规定的66类监察对象中,未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但此类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答: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管辖规定》对监察法规定的6类对象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和细化。其中《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也就是监察对象是分为两类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那么什么是公职人员、什么是有关人员呢?其中公职人员是很明确的,关键是有关人员怎样来把握,这是监察法有原则规定之后,实践怎么操作的一个重大课题。现在呢,要结合每个案件来进行判断。目前来看,有关人员比较明确的是有一类的,就是题目中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是属于有关人员。好多人讲,对于行贿人是非党员的私企老板,是不是监察对象,算不算有关人员?还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这些人员也是属于咱们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这些人员是不是监察对象?当然肯定不属于公职人员啦,是不是其中的有关人员?目前都需要在实践中来进一步明确,目前我个人觉得还不是太明确的。但是,丌管是不是监察对象,首先他涉及到的罪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就可以对他迚行调查,也可以对他迚行立案,也可以迚行留置,这是明确的。所以也不用纠结他到底是不是监察对象,是不是有关人员,只要他的罪名归我管,都是可以的,这是抓住他的根本。其中呢,对第四条规定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解读,是这样说的,包括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好多人讲你这个从事这么多活动,你跟《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是不是有差异,实际上我个人理解呢,是一样的,公职人员就是《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只不过有关人员跟《刑法》九十三条没有衔接,这样的话呢,相对好操作,实践中呢,因为《刑法》中对用词比较精准,因为经过千锤百炼了。《监察法》呢,刚刚才诞生,好多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这样,实质上这个从事管理,我理解起来就是从事公务,这是第四类。
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中纪委法规室编的《监察法释义》这本书,里面讲到的就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没有讲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这本书里只是解读的公职人员,并没有解读有关人员。无非基层自治性组织中的这些人员是一类人,但是两类行为、两类模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就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种情况,就相当于公职人员。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就相当于有关人员。其实这本书也没错,人家解释的是公职人员,没有解释有关人员。《管辖规定》呢,把这个解释全了,既包括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当然还包括类似的,比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空档,《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有个兜底条款,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个条款有很大的空间,但前提是原则上不能突破《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范围。将来个别情况随着国家监察委有新的解读出现,将来国家监察委会有法定的解释权,来明确这些内容。刚刚重点对监察法规定的第四类、第五类监察对象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汇报
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关键是看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履行公职、是否从事了公务,也就是紧扣《刑法》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很多同志问,你这个监察对象到底是公务论还是身份论呢,实质上是公务论加身份论,丌能仅仅看他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实际从事公务、履行公职也是监察对象,就是公务论。另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刑法382条第二款贪污罪的特别主体,按照最高法院2003《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指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情况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绝大部分也不属于监察对象,刚才讲了,丌管他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只要涉嫌贪污罪的,就属于监察委的调查范围,就可以对他迚行立案调查。

3.审理时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对于涉及区委委员、市委委员等需要报批的案件,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等情况,如何计算审理时限?还有哪些情况不计入审理时限?
答:时限,确实是审理工作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审理效率、提高整个监委的工作水平,既是一个保障、也是一个约束,所以咱们重视审理时限。审理时限的计算,一个来自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有一个就是中纪发(20**)**号文。这两个文件就明确,我们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就是30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报批以后,可以适当延长,原则性的规定就是 ……(未完,全文共9585字,当前仅显示26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6问9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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