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元旦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中秋节
(七)国庆节
(八)妇女节
(九)青年节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经批准参加各类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工流产的,休假14天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
(三)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6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30天
(五)结扎输精管的,休假15天
(六)经计生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七)经计生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
(八)经计生部门批准,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二)节育手术假期期满,需要继续休息的
(一)申请
(二)审批
3、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一律由院长批准后报政治部备案
(一)请病假、产假、节育手术假、附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三)请婚假的,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四)赴外地奔丧的,附奔丧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
(二)超出审批假期的
(三)仿造医院证明的
(……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干警请销假行为,维护全院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我院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法院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劳动法》、《
公务员法》以及“鄂政办发(2016)104号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含雇员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的假期种类: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育假。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假期,既要保证工作人员能够享受假期待遇,又要确保审判执行等多项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 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种类及时间:
(一)元旦;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中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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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完的假期,一律不予补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但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使用假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分两次使用。
第十二条 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到外地旅游、探亲和休养的,所有娱乐活动要文明、健康。休假期间保证通讯畅通,发现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均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如遇重大紧急事件,接到院通知,应立即中止休假。
第四章 事 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优先使用本人年休假,年休假时间不足时,可以请事假。
第十四条 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院副县以上领导干部请事假由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1日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日以上必须报院长批准。各部门其他人员1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日以上7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超过七日的,报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月本工资进行扣发。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事假由政治部进行登记,年终进行公布。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七条 凡我院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非因公参加培训、学历教育等个人行为,需要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 病 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1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日以上20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超过20日的,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提高10%。国家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奖励的非劳动模范的人员;省、市政府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省直各部门与人事厅联合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以提高5%。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按第十八条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严格按照《岗位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省份居住的,且不能利用节、假日团聚的,可 ……(未完,全文共5199字,当前仅显示18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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