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沉痛的代价
1、顾雏军,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二、企业家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十大危害
(一)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三)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四)造成企业巨大损失
(五)带坏企业团队班子
(六)危及企业员工就业
(七)侵犯公民人身安全
(八)损害个人家庭幸福
(九)毁灭个人前途与尊严
(十)损害国家法律尊严
三、刑事法律风险伴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一)企业设立阶段的相关罪名
(二)融资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四)财务管理中的相关罪名
(五)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罪名
(六)劳动用工中的相关罪名
(七)其他相关罪名
四、民营企业易发多发的十大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百七十六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百零五条)
(三)职务侵占罪(二百七十一条)
3、典型案例:【张海职务侵占案】张海,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百六十三条)
(五)挪用资金罪(二百七十二条)
(六)行贿罪(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
1、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七)单位行贿罪(三百九十三条)
(八)逃税罪(二百零一条)
(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偷税罪罪名被取消,修改为逃……
关于民营企业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若干思考
今天很荣幸在这里和各位民营企业家共同探讨一些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看不见也摸不到,但却令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的存在。财产毁灭、人员伤亡、市场和企业的突然崩溃充分反映出真实世界的危险。尤其是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今社会,日益活跃的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置身于一个“风险社会”之中。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沉痛的代价
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602起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335件,占55.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67件,占44.35%。如果从一个更长的时间纬度看,早些年,公开的案例情况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绝对数量都占一半以上,2014年更是达到76%。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中显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至2017年公布的所有刑事an件裁判文书的检索,统计发现涉罪企业家总人数为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有企业家768人。四年间,民营企业犯罪数量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而民营企业家及高管人员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也逐年升高。
通过这两份报告显示,法律特别是刑法覆盖的社会范围越来越广,规范社会行为越来越全面、深入。但同时,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并没有随着财富的增长而相应增强,从近年发生的具体案例来看,在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所面临的最为严峻风险之一。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观念守旧与时代进步、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之间的冲突导致了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断扩大的困难局面。一批民营企业家纷纷触到刑法的高压线而轰然倒下,从顾雏军到黄宏生,从周正毅到孙大午......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他们本人,更是他的企业和家庭!
【企业家犯罪案例】
1、顾雏军,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3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机关,妨碍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对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极大。
一些针对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犯罪,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犯罪,往往犯罪时间较长,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在笔者收集的221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存在上述犯罪行为的约有40例,占全部总数的18%以上。由此可见,企业家犯罪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危害性极大,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家,对此都必须予以必要的重视。
(四)造成企业巨大损失
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最大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家犯罪,必然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在221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最近的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随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ju留,三鹿集团的末日也一步步逼近。又如原北京建昊集团,随着董事长袁宝王景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今也已不知所终。原先曾辉煌一时的三九集团、济南轻骑集团,也随着赵新先、张家岭的落马而衰落。更有许多上市公司,如达尔曼、托普集团等,随着老板的逃亡,退市的退市,衰落的衰落。
(五)带坏企业团队班子
一个企业做大,并非只靠企业家一个人单打独斗。企业家的背后,往往有着一支非常优秀的领导团队。而企业家犯罪,许多情况下也并非企业家一个人可以完成的,许多时候也靠一群人共同实施和完成。于是,许多企业家犯罪,往往会带出一群与企业家关系密切的人员共同犯罪,形成“窝案”。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形。
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犯罪,同案的还有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乔发科、集团总会计师罗以军;原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因其索贿买官,又造成下属企业总经理马胜芳贪污、行贿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安徽省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董事长王效金受贿犯罪之外,还牵出多达11位企业高管涉案;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等犯罪,都涉及众多企业高管同案受审;而那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传销手段非法经营的犯罪,企业核心高管几乎被“连锅端”,涉案人数动辄十多人甚至数十人。
(六)危及企业员工就业
一些国有企业,企业家落马导致企业停产、倒闭,员工就可能下岗、待业,给政府带来极大麻烦。一些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落马之前,就日显衰败,甚至拖欠员工数月工资不发。企业家犯罪落马之后,政府甚至不得不为企业的欠薪“埋单”。如最近在金融风暴中倒闭的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寿龙夫妇一逃了之,却留下欠薪数月的上千名员工,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筹资数百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即使如此,员工工资虽然可以补发,但上千名员工再就业却是个极大的难题。
(七)侵犯公民人身安全
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的,计36例,占全部130案例的27%以上比例,由此说明,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民营企业家_中相当突出,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相当严重。
(八)损害个人家庭幸福
企业家犯罪,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其家庭,所造成的伤害都是最大的,也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所以企业家即使仅仅从个人家庭的角度考虑,也必须小心防范,避免陷入犯罪的陷阱。
(九)毁灭个人前途与尊严
从企业家犯罪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来看,国企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3.69岁,民营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43.68岁。按理说,43岁到63岁这20年间,正值人生的黄金年华,是实现理想和前途的最佳时机。然而对于他们来说,却不得不被囚于牢狱之中,空耗生命。
(十)损害国家法律尊严
企业家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无疑有着比普通人更大更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行为无疑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也会影响一大批人。企业家违法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不仅说明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同时也说明他们无视法律,不尊重法律。这种现象无疑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尤其是那些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企业家,他们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或者参与者,他们尚且频频违法犯罪,这更令国家法律蒙羞。
三、刑事法律风险伴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刑事法律风险更是民营企业面对的重中之重。下面我按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列出民营企业家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企业设立阶段的相关罪名
在企业设立阶段,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是重中之重,因此主要是与资本相关的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二)融资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融资,正因为资金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才会有企业家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0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82条)等十一个罪名。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罪名是最多、最复杂的。其中常见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类犯罪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等七个罪名。走私类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154条)、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等十个罪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四》、生产、销售有毒_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未完,全文共21497字,当前仅显示38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关于民营企业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