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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20/3/24 7:13:36
目录/提纲:……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整治“四风”问题情况
(五)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廉洁自律情况
(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九)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在被监督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听取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与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被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九)建立被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档案
(一)被监督单位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四)市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被监督单位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及时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及市委《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按照“三转”要求,不分管被监督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专司监督职责。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重点岗位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履行纪检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又要履行监察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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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党规党纪执行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是否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是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严格执行省市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

  (六)廉洁自律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否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是否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存在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是否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积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九)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在被监督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深入排查被监督单位廉政风险点,对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市纪委监委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协助市纪委监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三)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会、研究“三重一大”及巡察动员会、反馈会等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四)听取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与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六)结合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实际,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深度发现问题,精准掌握线索;对市纪委监委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被监督单位特点进行细化和深化,有针对性的抓好落实。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等,经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财务账目、人事档案资料;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下属、直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应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被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九)建立被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档案。就被监督单位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进行廉政考试和廉政谈话。

  (十)配合市委巡察组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巡察,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市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查处市委巡察组移交的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

  (十一)可以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履职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十二)根据需要,在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

  (十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在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报告:

  (一)被监督单位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三)对被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四)市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未完,全文共8950字,当前仅显示24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