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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诉求综合诉求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4/20 18:11:39
目录/提纲:……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已经诉求三级终结的事项
(三)已被河苏省诉求工作领导小组终结认定的事项
(四)其他不应受理的事项
(一)正在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期间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超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核的
(三)反映的诉求事项已调查处理完毕并作出反馈意见的
……
综合诉求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综合诉求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_,加强诉求工作平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整合诉求资源,规范诉求工作,积极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区城诉求”综合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城诉求”系统)在构建和谐区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短信、视频、网上诉求等方式反映的诉求事项,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区城诉求”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章 录入办理
第三条 各地诉求部门、市各“区城诉求”系统网络单位和县(区)各职能部门承办“区城诉求”的具体处(科)室的答询电话要录入“区城诉求”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地、各部门要确保答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热情解答群众查询和咨询的诉求事项。遇有答询电话变更,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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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四)其他不应受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录入“区城诉求”系统后,采取告知方式不再受理:
(一)正在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期间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超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核的;
(三)反映的诉求事项已调查处理完毕并作出反馈意见的。
第十二条 通过“区城诉求”系统转送或交办的事项,具体承办单位不需重复录入信息,直接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_《诉求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诉求事项在受理、办理、办结等各个阶段生成信息后,应在1-3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以便群众及时查询和获知该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四条 通过“区城诉求”系统转送、交办的诉求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信息更新,办结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群众反映的诉求事项办结后,“语音内容”栏中应按照《“区城诉求”语音内容规范用语》要求,录入相应内容。“语音内容”应体现人性化,必须规范使用服务语言,不得出现言语冷漠、态度生硬现象,严禁使用非规范性用语。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向转送、交办单位反馈办结信息后,转送、交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确认是否办结,并对“语音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录入和更新过程中,因故造成误登、错登等原因需要更改、删除信息的,应向转送、交办单位书面发函(加盖单位公章)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删除或更改。
第四章 主动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录入“区城诉求”系统的事项,应在受理、办理、办结等不同时段,由相应单位采取回拨电话、回发短信、回复电邮等方式主动向群众反馈其反映诉求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首接单位直接调查处理的事项,主动服务工作由首接单位负责;通过“区城诉求”系统转送、交办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提供主动服务。
第二十条 主动服务方式有:短信、电话、网邮、复信等主动服务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主动服务的应用。确定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的主动服务方式向群众反馈诉求号及受理情况;办理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主动服务;群众反映事项办结,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群众主动反馈办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城诉求”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利用系统提供的主动服务渠道,向与诉求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分地区、分类别、分级别”的原则,逐一落实乡科级以上领导牵头包案化解。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在录入群众反映事项时,要首先进行判重比对,查看基层单位是否排查到该问题,据实填写矛盾纠纷“是否排查到”选项内容。对已经排查出的事项,分别对矛盾纠纷“方式、规模、层级”分析研判情况进行逐一比对,并认真填写比对结果。
第六章 诉求指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托“区城诉求”系统数据,采取科学分析手段,从矛盾发现机制、诉求表达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秩序维护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方面,采取定性、定 ……(未完,全文共3441字,当前仅显示17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城诉求综合诉求服务系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