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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9:08:54
目录/提纲:……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四)其他规定
(八)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九)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一)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二)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
(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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