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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23/9/20 17:50:30
目录/提纲:……
一、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履职承诺践诺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二)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尚未成熟
(三)实施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是提升市县政协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
二、拓展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的对象范畴
(一)由委员组织属性确定的承诺对象
(二)由委员界别属性确定的承诺对象
三、丰富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的内容形式
(一)根据政协履职标准开展任期承诺
(二)根据委员能力意愿开展单项承诺
(三)不断丰富承诺载体和表现形式
四、市县政协委员践诺制度体系探索
(一)完善委员履职平台
(二)优化践诺保障体系
(三)明确评价标准体系
(四)搭建承诺接续机制
……
关于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对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的要求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从提升委员联系界别群众质效的角度出发,对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的内涵、对象、内容和建立制度的实现路径进行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

_总书记指出,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广大政协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明确规定,“委员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此可见,群众性是政协委员履职的本质属性之一,政协委员的履职承诺也必须把代表群众、联系群众作为主要内容。而在政协委员队伍中占绝大多数和具备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市县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的关键主体,不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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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制度体系中,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而作为在人民政协发挥主体作用的政协委员,因其职务的协商产生机制有别于党代表、人大代表、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产生机制,其履职承诺践诺制度在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尚无先例可循。当前各地政协开展委员履职承诺践诺的探索尝试主要以集中签订履职承诺书、委员述职、开展履职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承诺对象多为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政协党组,承诺内容多以《政协章程》《委员履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政协主要职能、委员职责义务、纪律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为主(个别地方政协将委员履职的量化标准纳入承诺内容),常因承诺践诺标准或过于笼统宽泛、或过于呆板严苛,或因承诺内容偏离委员意愿和工作履职实际,特别是践诺监督评价内部监督多、社会监督少等因素,以致于承诺走过场、践诺无回音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现有政协委员承诺践诺制度难以形成“承诺—践诺—评价—再承诺”的履职闭环,难以实现促进主动履职、提升履职实效的目的。
(三)实施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是提升市县政协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市县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全新要求,尤其是对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强化委员责任担当、联系界别群众的要求更是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当前广大市县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中责任意识不强、主动履职不够、履职贡献不高等现象仍较为普遍。同时,个体热情保持难、特长优势发挥难、凝聚共识融入难和履职时间碎片化、建言监督单向化、履职手段形式化等履职痛点也较大程度制约了委员履职尽责尤其是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的开展和深化。若通过实施多层次委员承诺、高质效委员践诺、公开化群众评价,实现市县政协委员的责任义务、履职热情、个体优势与市县政协的职能定位、界别群众的意愿诉求的有机融合,让委员的履职行为在积极的自我督促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下,实现从被动履职到主动履职的加速转变,必将促进市县政协委员的履职贡献率和影响力稳步增强,有效提升市县政协履职质效。
二、拓展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的对象范畴
开展政协委员履职承诺,首先应立足委员履职的目标_,明确“向谁承诺”的问题。结合前文所述,向委员所对应的政协组织机构作出履职承诺,是对委员履职行为的政治性、纪律性和义务性的明确和强调,而面向自身所代表的界别群众作出履职承诺,则对政协委员尤其是市县政协委员提升履职主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有着积极意义。
(一)由委员组织属性确定的承诺对象
政协委员的组织属性主要由委员在政协内部组织结构(如政协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政协党组、分党组或委员综合党委等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中的不同身份来决定,当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中具备常务委员、主席会议成员、党组成员、党员委员等不同身份时,应从各自层次的组织机构对其中的委员成员的不同履职要求出发,作出针对性的履职承诺。为确保市县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接受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督促,承诺对象为该层次组织机构的上级政协组织似乎更为恰当,如主席会议成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承诺,常务委员向全体委员会作出承诺,政协党组成员向同级中共党委作出承诺,党员委员向分党组或委员综合党委作出承诺等等;全体政协委员的共同履职承诺可向政协全体委员会作出,而从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出发,亦可探索向同级中共党委作出承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委员组织属性所确定的承诺对象即是对委员“为国履职”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督促的主体。
(二)由委员界别属性确定的承诺对象
界别性是政协委员的本质属性,代表界别群众、联系界别群众则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首要前提和重要内容,政协委员的履职承诺、践诺也应围绕界别群众来展开。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第三十四条关于委员职责的表述中,把“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的内容放在了“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之前,充分体现了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对强化委员团结引导界别群众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政协委员要自觉做党的政 ……(未完,全文共6399字,当前仅显示22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市县政协委员履职承诺践诺制度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