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制度出台背景
(一)未成年被害人与侵害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自我保护能力弱
(二)近亲属侵害记录可能会限制未成年被害人发展
(三)现有综合救助手段不能满足对此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_救助需求
二、制度出台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时不提供其被侵害记录
(二)优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安置帮扶工作
(三)通过专人审核等工作机制保障被害人隐私不被泄露
三、制度的下一步探究以及出路
(一)建议为此类未成年被害人专项帮扶救助资金直至其顺利就业
(二)建议跨地区实施该项制度
(三)建议在实施侵害行为的家庭成员刑满释放后,由司法、公安联合做好预防工作
……
关于近亲属侵害案中被害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分析报告
一、制度出台背景
**年下半年,区检察院先后办理了系列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侵、伤害案件,此类案件虽个案家庭背景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具备几个特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据家庭经济主导地位。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被害人父亲或继父,被害人母亲一般无经济来源,父亲/继父因掌握家庭经济来源,在家中处于强势地位,对妻女的掌控欲望较强,性侵行为母亲或不知晓,或知晓后因经济依附于父亲、想要维持家庭表面完整,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是配合犯罪。
2.侵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均是被害人或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因一时激愤而报案。被害人在家庭内遭受侵害,一般因害怕家庭破裂或怕得不到母亲支持而隐忍,直至被其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知晓而报警。在两起父亲性侵亲生女案件中,一起系被害人因长期被性侵不堪折磨而告知姐姐,未成年姐姐进而报警;一起系被害人因岁数增长,对父亲性侵行为愈加抵触,告知外公、外婆后由外公、外婆报警……
3.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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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是加倍的;而公众在对此类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会侵犯相关隐私和信息权,目前大社会救助体系反而会降低他们的救助内容和金额;现有司法体系下他们的相关诉讼权利也无法充分保障。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被害人与侵害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自我保护能力弱。经统计,30至40岁之间男性占侵害者总数的61%;12岁以下儿童占被害人总数80%;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占据此类案件的61%。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12岁以下儿童系被侵害主要_,其无独立生活能力,与侵害者之间在年龄、地位、力量等方面均体现出较大悬殊。有的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因得不到其他家庭成员支持而选择隐忍,导致被侵害周期长、取证难度大。有的家庭成员虽最初持激愤、支持态度,但生活压力往往也会使其“倒戈”,从而逼迫未成年被害人“谅解”并要求“撤案”,极可能加重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创伤。
(二)近亲属侵害记录可能会限制未成年被害人发展。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五年、十年内必然面临入学、工作压力,而已知想要从事军事、政法、航空、航海、教育、基层组织工作或报考相关院校者,要接受对本人以及近亲属的政治审查,监护人的犯罪记录是影响录取结果的重要因素。在同等条件下,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记录会让被害人无法获得公平竞争资格,其发展权受到很大限制,即使被害人被录取,新生活圈的同事、社区等对该记录的知晓仍会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这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乃至“终身伤害”。
(三)现有综合救助手段不能满足对此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_救助需求。司法实践中,可用的救助手段有限,一般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身、就学安置等。但由于此类案件被害人所受侵害源自家庭内部,被害人长期在畸形的家庭中成长,在求助司法后还要面临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的质疑、周围邻居的闲言碎语等,这种衍生的家庭矛盾以及被害人隐私、心理创伤、人生发展等问题均非传统救助手段能够覆盖,亟待职能部门探索更加全面的救助方案来解决。
二、制度出台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2022年4月,**区检察院经多方协调,牵头公安局、法院、征兵办、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6部门最终共同制定《关于对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制度着力于解决被害人困境,同时将其人生发展作为重要课题解决。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时不提供其被侵害记录。《办法》在现有政审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角度出发,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切身利益时作出封存探索。《办法》规定“学校、用人单位等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向公安机关等单位调取其近亲属违法犯罪记录时,被查询单位不得提供其作为被侵害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并特别规定“征兵资格不受影响”。如此,无论查询单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侵害记录作何种考量,均不会影响被害人发展,可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在升学、就业甚至入伍时所受歧视问题,大幅降低隐私扩散风险,保障被害人公平入学、就业、入伍资格,更有利于其重塑生活信心。此外,该条规定,也能够鼓励因顾忌监护侵害记录负面影响的被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坚定报警决定,彰显少年司法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根本。
(二)优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安置帮扶工作。《办法》注重对该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长期帮扶救助,明确了各部门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案件时,应当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救助方案。当地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将及时与民政局、妇联等单位将保持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发现此类线索时及时通报,优先救助、安置未成年被害人,特别当侵害者系家 ……(未完,全文共3877字,当前仅显示19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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