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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党课PPT课件82页: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

发表时间:2024/6/17 18:34:20
目录/提纲:……
(一)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典型的“分散主义”“_主义”
(一)项的主体只能是党员
(一)项都是针对违_的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_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一)项是针对个人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情形
(二)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必须发生在组织对党员进行谈话函询时
(三)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实践中一般指向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
(四)项适用于所有党员
(一)项时,要区分主体的行为属于“漏报”还是“隐瞒不报”,对于漏报,不适用纪律处分
(四)项规定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第三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二)项则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例如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自治组织和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成员等
(一)项涉及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二)项针对的是党员的申辩、辩护和作证权,第(三)项针对的是党员的申诉权
(四)项针对的是党员的其他权利
(二)(三)(四)项,都要求侵犯的是党员的权利,即侵权者是党组织或党员,被侵权者也必须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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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解读包含条文主旨 条文解读 适用要点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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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本章是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十七条。所谓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根据《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所以,违_的组织纪律,是指那些违_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分裂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妨碍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对党员的管理等行为。严明组织纪律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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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组织纪律。194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强调:“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必须如此。”此后任弱时在中共中央党校作的关于增强党性的报告又强调:“这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全党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都应服从党的中央。”所以,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党性的体现,涉及党员的政治、组织和思想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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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十七 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的列举和处分。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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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总纲部分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_,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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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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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9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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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十九 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对自身的人事安排的处理。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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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党员服从党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所谓服从党组织,很大一部分就是服从党组织给自己分配的任务和角色,包括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和人事调动。党章规定,党员有“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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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首先是站在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的角度作出的决策,也不排除有考虑党员个人能力、家庭状况,包括优缺点等情况。对党员而言,人事调动既是党组织交给自己的任务,也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一种历练。
现实中,党员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往往是由于没有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对职位挑肥拣瘦,目光仅仅关注自身的“政治前途”,存在不正当的人生观、价值观;抑或是没有做到顾全大局,将自身的困难放大化,这些思想存在,对共产党员面言是极为危险的倾向,其行为是对党的先进性和行动力的严重损害,因而受到党的纪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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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员,所谓“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既包括在党组织作出了最终决定后,仍然明确向党组织表示不执行相关决定,也包括表面接受党组织的决定,但采取拖延报到等不作为方式,消极抵制党组织的人事安排。

本条的违纪主体所违反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分配、调动、交流”事项的决定,只要是与工作安排有关的决定都包括在内,如要求党员干部临时负责某项工作,或要求其在某项工作中回避等。但是,本条的“决定”必须是党组织有关“人事安排”或“工作安排”的决定,其范围不能无限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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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党员高级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职位又很重要,则该决定可能属于“重要干部任免”范畴。此时党员会同时违犯《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既包含党组织将党员分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较低、环境更加艰苦、任务更加繁重的区域或职位的决定,也包括党组织将党员分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更高、环境和待遇更好的职位的决定。党员甘愿奉献,自愿到条件艰苦的地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应当鼓励,但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向党组织提出,由党组织最终决定,不能将为人民服务与遵守组织纪律相对立。【典型案例】某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被严肃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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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十 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在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行为的认定和处置的条款。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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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是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是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形成的条款。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_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于准则》第五项专门规定了党员“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其中明确指出,“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党员对于自己知晓的事实,尤其是那些涉及他人违纪违法、贪污腐败问题的情况,在党组织进行审查和问询时,有向党组织如实报告、揭露和反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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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监察措施中,针对“证人”的是“询问”措施,“询问”措施可以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程序中使用。所以,本条所谓“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被询问者之外的人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的过程中,所谓“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是指因了解案件相关事实而被依法依规进行询问,并被要求如实提供所知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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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在适用本条过程中,要注意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区别。《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此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主体,是涉嫌违纪的党员,也即被审查者本人。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是掩饰、隐藏自己的违纪行为,从而给党组织的审查过程造成困难,逃避自己的责任。

本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则是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审查的事项是其他党员涉嫌违纪的行为。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既可能是出于压力或担心被打击报复,不敢、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能是试图包庇违纪分子,或者给其争取时间以隐匿罪证、转移财产等。【典型案例】某市两党员作伪证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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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十一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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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十一 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向党组织隐瞒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个人问题、个人去向、个人档案资料、个人人党前严重错误等信息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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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是针对个人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情形。本项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此外,上述规定还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等,大大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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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二)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必须发生在组织对党员进行谈话函询时。所谓的“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其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或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所谓“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是指面对组织的询问,采取隐瞒、否认、歪曲事实的方式,不向党组织提供信息。

第一款第(三)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实践中一般指向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规定这一条是因为,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去向,有利于党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可以在遇到紧急事务时方便联系。事实证明,党员和党员干部刻意隐瞒自己的去向,往往是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起始,应引起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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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四)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个人档案是记录个人信息、个人经历及个人过往表现的重要材料。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包括对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等,都需要依靠档案作为基本的信息来源。

本条第四款专门针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所谓“严重错误”,一般是指会影响自己的入党资格,因而需要在入党前就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的错误。例如,存在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存在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背党员形象的违法记录,曾参与_或政治dong luan,有_永久居留资格,等等。质言之,如果存在这些错误,违纪者本身就不应当成为党员。如果隐瞒的是入党前的一般错误,则不构成本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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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时,要区分主体的行为属于“漏报”还是“隐瞒不报”,对于漏报,不适用纪律处分。在确定是隐瞒不报的前提下,还要看是否“情节较重”,只有情节较重才适用本条的规定。

党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中的“个人去向”,一般是指党员离开了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所在的省、市、县,使党组织无法掌握其动向。尤其是,如果党员离开国境,更需要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党员离开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无论是因为要处理公务还是因为要处理私人事务,无论是在工作日还是在休息日,按规定需要汇报的,都需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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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第三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 ……(未完,全文共22994字,当前仅显示54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纪学习教育党课PPT课件82页: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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