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以及审计中发现的
(三)上级纪检部门转办、下级纪检部门径送、其他纪检部门移交的
(四)执纪审查中发现的
(五)司法机关移送的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
(一)对反映总队级副职以上干部(含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问题线索,由总队纪委径送上级纪委处置
(二)对反映支队级正职干部、专职纪检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需逐级上报驻部纪检监察组
(三)对反映支队级副职至大队级正职干部的问题线索,由总队纪委处置
(四)对反映大队级副职以下干部及消防员的问题线索,由支队纪委处置,报总队纪委备案
(五)对反映对象已离开消防救援队伍的,转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处置
(六)对反映单位的问题线索,由其上一级纪委处置
1、反映问题的类型
2、反映的具体问题
3、确定是“匿名举报”、“署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
(三)问题线索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工作的,提出暂存待查意见
(四)问题线索失实或无法开展核查的,提出了结意见
(一)电话督办需经室主任批准,其他方式督办需经总队纪委书记批准
(二)督办人员对重要督办事项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督办情况
(一)超过3个月未报核查结果或办理情况,也未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已立案审查,但在3个月内未报告处理结果……
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救援队伍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消防救援局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消防救援队伍纪检_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严格程序、规范处置”,“有效_、严格b_m”的原则,由纪委统一领导,纪检部门具体承办,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集体研究、及时处置。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以及审计中发现的;
(三)上级纪检部门转办、下级纪检部门径送、其他纪检部门移交的;
(四)执纪审查中发现的;
(五)司法机关移送的;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
经甄别,反映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6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象的问题线索,还需进一步确定如下事项:
1.反映问题的类型。初步确定违纪问题线索、违法问题线索或者犯罪问题线索,选择相应的处置工作流程、适用规定、核查方法及证据标准。
2.反映的具体问题。以党纪法规为依据,对反映的问题全面梳理。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以被反映人为单位进行。问题线索登记区别以下情况填报:(1)同一个人的多条线索,一次处置,且处置方式相同,在同一张线索处置登记表填报,按一条问题线索统计。(2)同一个人的多条线索,一次进行处置,但处置方式不同,分开填报。按处置方式统计问题线索。(3)一封举报信反映多人线索,多人涉及同一违纪违法行为,按一案多人填报,按一条问题线索统计。(4)一封举报信反映多人线索,多人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不相同,分开填报,按实际问题数统计问题线索。
3.确定是“匿名举报”、“署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并在受理问题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举报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三)总队收到反映支队纪委执纪审查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总队纪检督察室起草移交问题线索的函,报总队纪委书记审定后,将原件随函移送有关支队纪委。总队纪检督察室留存有关函件及问题线索材料复印件。
(四)各支队收到应由其他支队纪委执纪审查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在向总队纪委报告的同时,将问题线索径送被反映对象所在支队纪委。应径送的问题线索,无处置权限的支队纪委不得擅自处置或扩大知情范围;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复制、摘抄问题线索内容。
(五)被反映对象已离开消防救援队伍,或者已调离我总队,需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在向总队纪委报告的同时,将问题线索原件径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
第七条 支队纪委收到重点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总队纪委报告,非重点问题线索按月报备。需重点报告的问题线索包括:各级地方纪委监委转办要结果和重点关注的;有关部门提出涉及本单位指战员的处分处理建议的;本单位指战员被行政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上级巡视巡察发现移交的;反映本单位纪检干部等情况。
第八条 收到问题线索后,纪检部门应认真组织分析研判,在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了结”四种方式分类处置,报本单位主官批准后实施,具体如下:
(一)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条规或者法律法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提出初步核实意见。
(二)问题线索具有一般性,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问题线索不实、需要予以澄清的,以及问题线索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提出谈话函询意见。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经初核或者开展工作,也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问题线索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工作的,提出暂存待查意见。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包括: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没有新的问题举报等。
(四)问题线索失实或无法开展核查的,提出了结意见。具体情形包括: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反映的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相关单位作出适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等。
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人员或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也应提出明确处置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作并案处理。
第九条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 ……(未完,全文共3718字,当前仅显示19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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