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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

发表时间:2006/2/19 13:11:24
目录/提纲:……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如何把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成立的阻却
四、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就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
……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如何确定一直是理论界较有争论的话题,在审判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也因此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所谓诉讼参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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