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适格性,又称为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证人范围。它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今各国法律都不过多地对证人的资格予以限定,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人都可能被假定为具有作证能力,除非法律特殊的例外规定,或者有相反的确切情况能证明某人在证明某个事实问题上存在着客观障碍。证人资格作为一种自然人能动性的表征,它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综合产物。因此,各国法律除一般性地赋予公民作证的资格之外,还会考虑到自然人对社会生活普遍现象的感觉、记忆和陈述能力,作证人的年龄,以及就特定案件事实的利害关系、知识经验、基本态度、身份关系等诸多因素,为此为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会在立法上就其证人资格的普遍性设置一些限制或规定一些例外情形。下面,针对证人的年龄因素对其作证能力的影响发表一些自己的肤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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