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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06/2/19 13:11:26
目录/提纲:……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四、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
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二是间接损失属于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
五、执行回转的措施
六、回转责任的追究
七、执行回转立法上的缺陷
八、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一是规范立案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回转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才能启动
三是明确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内容提要: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本文作者从执行回转的概念、引起的条件、采取的措施、责任的追究、立法上的缺陷、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执行回转、制度完善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在日常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子相对而言较少,因此对此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关于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此笔者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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