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年。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就此案本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齐与陈等之间,齐的合法的权利确实受到了陈等的不正当侵犯,并因此而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然而在审判中我们却发现一个问题:虽然此案事实清楚、内容明确具体,但是在审判中就到底是什么权利(应否确认为民事权利?)遭受了侵犯,该应用什么法律来保护她的权利来解决这一司法实践问题却出现了盲点(齐玉苓所主张的权利该怎么确认和保护的问题)。
按照民法学者和裁判实务的一致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第二,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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