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
[摘要]
过去,学者们关注的往往是侵权责任的构成,忽视了损害本体的研究,由于中国相关法律的模糊性,法官在规定的适用上出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从损害赔偿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损害赔偿的评估具有事实和法律的性质,如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则该问题的判断将根据法官的个人评价来决定,从而损害法律的稳定性。目前,财产损害事件频发,本文在分析和研究大量法务条例的前提下,对目前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阐述了财产侵权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紧接着分析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本文作者在第三章提出了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意义,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标准切入主题。旨在初步探讨合理损害赔偿,论述现今财产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字]:财产;侵权;损害;金钱赔偿
一、财产侵权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侵权赔偿是对财产侵权(行为或事件)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这个定义并没有解释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质,即是民事法律关系(债务关系),还是民事责任形式,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综观各国民事立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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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以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如“财产上损失全部赔偿”作为确定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的基本原则,正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债务内容为依据的。
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本文根据我国法务条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到我国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等。在此基础上,可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作如下分析。
(一)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实践中,财产损害按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两类情况:①对于财产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对于财产的侵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财产损失,即被侵害财产因毁坏、减少或灭失造成的价值贬损或丧失,对此应当“折价赔偿”,即根据财产价值的贬损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也可称为“全部赔偿’;二是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财产权利通过占有、使用或经营该财产可以实现、但因其受侵害而未能实现的预期收益,也就是《通则》第117条所称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其他收益损失、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付的有关费用等。对此,不宜一概强调“全部赔偿”原则,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并依此计算赔偿数额。②对人身权的侵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对人身权的侵害包括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等情形,这些侵害行为有时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则造成非财产损害。凡造成财产损失者,应全部加以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列的各种费用,即指明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民法第120条所规定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理应包括财产损失在内,如因侵害法人名誉而造成经营收入损失即是相同赔偿。现今有的论著中,按照侵权损害的分类来表述确定赔偿范围的原则的,即把侵权损害划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侵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三种情形并归纳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两类,将此确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大致范围。[3]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概而言之,非财产损害即财产损害以外的权利损害,如名誉毁损、身体痛苦、精神损害等均属此类。与财产损害相比,非财产损害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表现形式的非直观性,即它不象财产损害那样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损害”,而是非直观的、抽象的,故而又被称为“无形损害”;二是衡量标准的主观性。财产损害作为有形损害,可以用一般等价物客观地加以衡量,以此确定赔偿数额,而非财产损害则不能简单地以金钱换算,而必须借助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去认定和衡量。上述特点,也决定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承认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本质要求。
本文认为,上述看法均失于偏颇,试从“非财产损害”的本义出发,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几点看法:其一、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侵害法定民事权利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为限,为非法定民事权利(如所谓“贞操权”),即使受侵害,也不宜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其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侵犯人身权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为限。民事权利有财产权与人身权之分,因权利客体的不同,对财产权的侵犯只造成财产损害,而对人身权的侵犯则既可造成财产损害,又往往造成非财产损害,因此各国立法均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此,其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法律特别规定者为限。这是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也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用。
三、财产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意义
(一)“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侵权的损害构成,损害是一种实际行为、一种事实,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一种法律定性的问题,并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了评估,但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本身就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意义。本文研究分析后得出财产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具体性,财产损害的价值意义是什么,相信大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客观标准可以用来衡量它。财产损害评估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包括客观评价和规范评价。为什么会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是因为财产损害不能单方面的进行财产可观价值减损计量。这是一种法律损害,但它如 ……(未完,全文共6331字,当前仅显示22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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