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机关应公布办事流程图和内设机构分布图及其工作职责
(一)未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社会反响较差
(三)未落实办事、办文时限制,工作效率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四)未落实首问责任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不便,社会反响较差的
(五)未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造成行政效能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无规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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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常政发号《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处室各负其责,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惩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建设内容
第六条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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