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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发表时间:2005/4/8 21:09:50
目录/提纲:……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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