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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_法治思想的特征

发表时间:2006/4/21 19:20:06


  【关键词】_/法治思想
  【正文】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作为_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_的这一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方略,是_法治思想的立足点。
  其一,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全盘条第三版,第343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1018页。)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主张,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也认为,“任法而治国”,“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注:见《商君书·任法》,《韩非子·心度》。)。但他们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为君用,法随君变,实际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这种法治实为专制(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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