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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

发表时间:2006/6/2 13:25:52


  商标异议答辩人:***住所地:
  商标异议人:**电视台住所地:**市**区**路**号。
  商标异议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电视台所提出之对**商标申请的异议后,答辩人认为**电视台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其自身所开办的节目的法律地位。答辩人认为**电视台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电视台所**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也不是**电视台经合法申请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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