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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廉政谈话制度

发表时间:2006/6/9 13:43:24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的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学校科级、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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