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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关于留置送达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06/6/13 19:02:18
目录/提纲:……
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人见证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
……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84条规定了八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通过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但是,正因为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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