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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

发表时间:2006/6/17 21:11:22
目录/提纲:……
(一)举证责任涵义
(二)程序安定理论
(三)形式真实主义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举证时限制度立法之比较
(一)举证时限制度之历史阶段比较
(二)举证时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较
(三)中国大陆的举证时限立法比较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
(三)关于举证时限的例外问题
(四)举证时限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

  [内容摘要]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文在阐述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提出了举证时限设置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临界点,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乃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此规定含糊,给举证制度的实施带来种种弊端。诸如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审中“突袭”而制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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