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建立预防机制,防止贪官外逃
(一)预警机制
(二)反洗钱机制
二、加强国际合作,有效追缉外逃贪官
(一)争取与更多的发达国家签署引渡协议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与量刑承诺
三、预防重于引渡
……
预防和引渡外逃贪官的理论思考*
张智辉 蔡新苗
近几年,贪官外逃的问题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广泛运用以及媒体对重大案件报导的及时跟进,贪官外逃案件也引起了国民的普遍关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治理贪官外逃的问题,关键是建立预防机制,同时也要充分运用国际刑法提供的国际刑事合作手段追逃追赃。本文拟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理论探讨和思考。
一、建立预防机制,防止贪官外逃
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在500亿美元左右。贪官一旦逃到国外,将其追缉或引渡回国的成本非常高,时间也会相当的长。贪官外逃,不仅给国家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也导致了另外一些与外逃贪官有着犯罪联系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因此贪官外逃之前的预防、堵塞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预防贪官外逃,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一)预警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许多案件发生之后,不一定马上能够被检察机关发现,包括自己的主管部门也不一定能够发现。所以有一些案件往往发生了,人携款外逃了,他的主管部门才发现。……根据这样的情况,检察院采取三项措施。第一,怎么样尽量争取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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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产申报制度,要求重点岗位人员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尚无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建立透明账户制度对于及时发现重点岗位人员的可疑资金及其流动情况,防止非法转移出境,是非常有效的。一直以来,我们在反腐败工作上存在着一个理想化的偏执认识,即寄希望于官员的自制、自律,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光凭这一点期望已经于事无补。既然如此,为何不能尝试这种新的官员个人帐户透明化管理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来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呢?一方面,我们应当教育干部,对组织忠诚坦白。个人的财产,可以向外界b_m,但是不应该向组织b_m。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在我们国家,主要是组织上发给的薪金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这对组织来说,既没有b_m的必要,也不应当有组织上不知道的情况,除非其财产的来源超出了薪金和合法劳动收入的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人员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从法律上保障透明账户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范对透明账户的管理,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不当泄露和不当使用。
透明账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透明账户的对象范围。我们认为,透明账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2]及其近亲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3]、部门经理、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金融机构人员[4]及其近亲属。这些人员都是直接管理或者经手国家财产、公共财产的重点岗位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的机会。因而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有必要将其列入重点管理的对象,加强对其财产状况的监管。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国家,人们的家庭观念普遍比较重。在实现生活中,确有不少人,个人的财产与家庭的财产没有实际上的区分,有的人甚至故意把自己的财产存在配偶、子女的名下。如果只要求重点岗位人员个人申报财产,而不同时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透明账户制度就会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凡是需要纳入透明账户管理的人员,其近亲属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
二是透明账户的管理。对于透明账户应当加强管理。首先,一旦国家法律确立建立透明账户制度,就应当指定透明账户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透明账户管理的规定,确保一切应当纳入透明账户管理的人员无一例外的进入透明账户管理的视野。以往,我们要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但是一方面由于要求申报的范围过宽,另一方面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申报财产,所有申报的人也就不如实申报。这样的财产申报实际上没有任何作用。我们所主张的是建立一种严格的透明账户制度,凡是纳入透明账户管理的人员,无论职务多高、权势多大,都必须如实进行财产申报包括如实申报近亲属的财产的制度。如果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透明账户制度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其次,透明账户制度说的“透明”并不是向社会公开个人的财产状况,而是向有关的管理部门透明。透明账户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b_m的规定,不得向任何没有权力了解个人财产状况的机关和人员透露他人的财产状况。如果不能严格限制透明的对象和范围,就必然对个人财产的隐私权构成威胁,使纳入透明账户管理的人员个个心有余悸。透明账户制度的设置也就会因此而丧失其正当性。
三是透明账户的预警机制。透明账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透明账户中财产流动情况的监管,注意及时发现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对于可疑的资金流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对资金的非正常流动进行监控,以防止资金非法转移国外。
四是审查透明账户的程序。审查透明账户,应当由法律授权的部门进行,并且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制度,以确保未经法律授权的部门不得审查任何人的个人账户。有关部门根据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审查个人财产状况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履行报批手续,注明审查的理由和范围。需要冻结或者扣押个人账户上的财产时,更要严格审批程序。
透明账户制度,只有既可以保证及时发现非正常的个人财产流动,防止资金非法转移国外,又可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产权利的不当侵犯,这才是我们主张建立的、具有正当性的预警机制。如果滥用透明账户,构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权利的不当侵犯,就丧失了制度基础,也就缺乏制度的生命力。
当然,如要建立起充分有效的预警机制,其他方面的配套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举报线索的受理、收集和调查;大额可疑交易的监控;对干部的教育;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等。
(二)反洗钱机制
我国的贪官外逃案件几乎毫无例外的都涉及到大规模资金外逃。就我国的贪官外逃而言,其资产转移的途径主要有三:(1) ……(未完,全文共8980字,当前仅显示245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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