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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对一”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
(一)受贿嫌疑人对受贿行为供认不讳,再辅以其他证据的情况
(二)受贿嫌疑人对其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的情况
三是要看有无外因干扰,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除了,结论也自然确定了
五是考察所“借”款项有无归还意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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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共犯。它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具有谋利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互相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协议”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很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对于证实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现结合有关证据理论就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何谓“一对一”证据?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则是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证,才能推断出主要案情的证据。按照证明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证据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构成严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不是嫌疑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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