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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许可事项

发表时间:2006/8/9 13:35:36
目录/提纲:……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二、公证员注册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四、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登记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五、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六、律师执业证的颁发、注册
(三)品行良好
……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事项类型:登记
  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1、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良好,身体健康。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许可依据: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数量限制:无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复
  申报材料: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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