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审判业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现有车辆的使用效能,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燃油及修理费用,严防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审判业务用车的作用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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