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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则

发表时间:2006/8/13 16:41:02


  为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促进审判、执行、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节车辆管理的一般规定
  1、法院所有车辆均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车辆所有权。
  2、法院车辆都是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审判、执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私自用于个人事务。不得在节假日利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或进行钓鱼、打猎等娱乐活动。
  3、车辆外借一律由院长批准。擅自将车辆出借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出借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法院车辆管理实行院办集中管理(以下简称院管车)和各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分散管理(以下简称分管车)相结合的方式。重大集体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
  5、法院车辆管理责任人应本着出车快捷、方便办公、节约资金、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定期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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