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偏差
二是审判监督机制执行不力
三是个别法官素质不高
四是全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五是法院_不顺不畅
六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前后规定有矛盾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四、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一是建立法院垂直管理_
二是选举和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高级别
三是改首长负责制为法官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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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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