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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

发表时间:2006/9/16 16:43:06


  
  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2002年的《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1、信念;2、思想观念。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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