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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10/13 17:17:48
目录/提纲:……
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
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发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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