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8 违4.5条、4.6条规定达五次(含)者。
4.8.19 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4.9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9.1 对上级交待的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4.9.2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合理指导者。
4.9.3 办事拖拉、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不当者。
4.9.4 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
4.9.5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4.9.6 擅自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4.9.7 在工作时间睡觉,阅读书报或处理其它私人事务。
4.9.8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4.9.9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9.10 培训无故旷考者。
4.9.10 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9.12 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或一季度内累计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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