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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06/12/31 14:1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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