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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习《物权法》体会

发表时间:2007/6/17 8:07:38
目录/提纲:……
一、地役权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八、不动产登记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十、遗失物处理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十四、抵押权设立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

  2007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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