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三、“为谋取正当利益”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定为犯罪之可行性
四、完善行贿罪立法构想
(一)行贿罪之定义界定
(二)行贿罪之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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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_改革和政治_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但是笔者发现在查处的各种行贿和受贿犯罪中行贿行为很难被查处。笔者认为这与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中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关。因此本文就此开展论述,在文中从两个方面详细的阐述了作为行贿罪中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不合理。提出只要是谋取 利益不管“正当”或“不正当”均应定性为犯罪,之中的两个方面分别是:一、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入手说明“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也为犯罪,同时提出“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也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从现行刑 法的行贿罪打击不力,取证难,查案难,入手指出当前刑法的行贿罪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设置不合理性。最后,综上所述充分论述将“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定性犯罪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对我国的行贿罪作出立法构想即做出如下定义: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行贿罪的法定刑法,笔者赞同倾向于轻罚论。
关键词:本质 特征 实践 可行性 构想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_改革和政治_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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