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市场价格监管的沿革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类型和认定
(一)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类型
四、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要求
(一)市场价格监管面临的问题
二是要转变思维方式三是要转变工作态度其次是能力问题
二是调查取证能力三是谈判应变能力再次是方法问题
(二)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实践和案例
(一)价格串通
(二)价格欺诈
(三)哄抬价格
(四)低价倾销
……
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搞好市场价格监管
一、 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办法。由此可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场价格监管的法定机关。市场价格监管的内容是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也即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出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四条从禁止性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即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压价、牟取暴利等。
二、 市场价格监管的沿革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管理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出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价格法》在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中,明确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从禁止性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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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物资串换、以物抵债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3) 在招投标中,采用压低中标价格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1) 经营者降低价格销售商品的目的性,即其目的是否是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2) 经营者的价格是否低于其自身成本
(3) 其后果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者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低价倾销行为,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现阶段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中表现较多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商品零售、通信及旅游等商业或服务业。
价格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 欺诈性价格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虚构原价;
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③谎称价格优势;
④掺杂掺假、缺斤短两等;
⑤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⑥其他。
(2)欺诈性标价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
②低价表示、高价结算;
③欺诈性语言、文字、图片等;
④表示的最低价、特价等无依据、无比较;
⑤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
⑥处理商品不明示;
⑦馈赠物品表示不清;
⑧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
⑨其他。
认定价格欺诈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1) 经营者适用欺诈性价格手段或标价行为
即经营者利用的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
(2) 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由于有关价格欺诈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细化规定操作性强,易于定性查处,所以对该行为的查处工作最富有成效。
4、 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引起消费者恐慌,推动价格过高(大幅度非理性)上涨的行为。经营者一般是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条件下,为达到自己获取额外利润的目的,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弱势,一边囤积相当数量的商品,一边捏造并公开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尽力夸大供不应求的情形,造成消费者心理恐慌,在短时间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哄抬价格的发生具有特定背景:
(1) 自然灾害。
(2) 突发公共事件。
(3) 国际输入型通胀。
5、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行为。价格歧视往往发生在市场供求处于卖方市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其内在实质就是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弱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强化不同买方之间的竞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价格歧视分为明显的价格歧视和隐蔽的价格歧视:
(1) 明显的价格歧视指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接受者,因利害关系、亲疏关系等不同,公开以不同的价格行为不同的交易待遇。
(2) 隐蔽的价格歧视则通过间接地提供回扣、服务或设备等,以达到实质性价格差别的目的。
6、 变相提价、压价
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是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改变商品或服务的质或量,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表面上看,经营者没有改变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但实际上,经营者已经暗中改变了商品或服务的质或量,造成了实际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不一致、价格水平实际上涨或下降的事实结果。
变相提价一般在商品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变相压价一般发生在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变相提价、压价行为长期存在,主要表现在粮食、棉花、烟 ……(未完,全文共5866字,当前仅显示20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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