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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表时间:2007/7/1 12:07:32
目录/提纲:……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二、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几点认识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的属性
(二)违反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范围
(三)“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和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行贿情形的处理
(一)经济行贿与一般行贿的界限
(二)平时送钱送物进行“感情投资”中的行贿认定问题
(三)谋利没有实现的行贿认定问题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主要有:
  (1)“手段不正当说”。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这种观点同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即只要行贿就可构成行贿罪。
  (2)“非法利益说”。这种观点始于85年“两高”《解答》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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