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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表时间:2007/7/1 11:49:04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照此条款规定,若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罪了。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曾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不断争论的问题,直到1999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才初步统一了认识。本文中笔者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谈一下自己的初浅认识。
  一、违反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范围
  “两高”《通知》第二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下的定义,“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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