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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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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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